均普智能(688306):2023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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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均普智能:2023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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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1—2页二、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3—4页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4〕6-170号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均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均普智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均普智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均普智能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均普智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上证函〔2023〕3872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均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均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上证函〔2023〕387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均普智能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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