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根据《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书面报告提前执行的情况。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做好《通知》的实施指导,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准确理解把握《通知》的各项要求,高度重视新旧准则转换工作,平稳有序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强跟踪指导。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密切跟踪评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适时完善准则实施要求,积极推动准则高质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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